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的《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的《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认为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予以批准。
2026年7月10日